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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二
2020-12-16IP属地 火星6

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四、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业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7日